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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机动车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请当事人于三个工作日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宁波市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处理网点接受处理。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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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机动车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请当事人于三个工作日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宁波市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处理网点接受处理。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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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机动车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请当事人于三个工作日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宁波市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处理网点接受处理。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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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机动车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请当事人于三个工作日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宁波市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处理网点接受处理。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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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机动车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请当事人于三个工作日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宁波市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处理网点接受处理。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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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机动车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请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到宁波市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处理网点接收处理。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 请向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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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现对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 一、对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5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1)予以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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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现对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 一、对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5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1)予以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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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现对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 一、对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1)予以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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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现对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予以公告催缴。 一、对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2月5日期间,在我区形成欠缴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1)予以第二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