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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王某14298.65元,张某赔偿王某11438.92元。判决生效后,均未提起上诉。     “好意同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
  • 最高法回应 中新网5月6日电 (记者 高萌)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民法典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法经研究认为,...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情况,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直接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解释(二)》明确指出,法院在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
  • 民法典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
  • 被不合理“调岗”如何维权?法院判了! 中山法院网

    “他是自愿离职,不存在违约,故无需赔偿违约及离职赔偿金。”“公司要调岗我不同意,如果不去指定岗位就算我旷工离职,后面还叫保安赶我出去。”庭审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徐某(化名)是中山某公司(化名)一名质检员工,2023年1月入职,3月正式转正,双方签订的《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或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葛某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关于年底双薪的主张,新东方迅程公司并未就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举证,且葛某从“资深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会对其职业发展产生影响。新东方迅程公司对葛某进行的调岗缺乏相应的合理性,葛某有权拒绝。
  • 上海一名工程师被公司单方安排“借调”至流水线当操作工,因拒绝调岗并坚持在原岗位打卡,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的调岗行为超出合理范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判决公司赔偿该工程师25万余元。本文结合案件细节拆解法律要点,厘清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边界,为职场人规避调岗陷阱提供参考。 一、
  • 在首次6个月的借调期内,沈先生的新岗位为流水线操作工,与原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借调期满后,公司对沈先生的安排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显然已超出了对借调、调岗概念的通常理解。 沈先生因顾虑从原岗位离岗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核标准、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变化...
  •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