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刘某在微博平台上发表言论,对某科技公司长期...
-
话不可乱讲!云南一员工在朋友圈“骂领导”,竟被领导告上法庭!法院...
原被告双方原为同一家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因追讨薪水问题发生纠纷,员工在朋友圈发布了明显带有指向性的贬损性、侮辱老板的词汇。老板看到后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损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员工...
-
张静律师解答:构成,公司可以要求侵权人删除朋友圈信息,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因商业纠纷,在朋友圈骂原告公司,原告起诉,法院就判决被告删除朋友圈信息,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10日,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双方对本案发生的事实争议不大,主要争议是...
-
案例分享 | 员工在微信中发布对公司贬损性、侮辱性言论,构成侵害...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聊中,对原告某创意文化公司经营的专营店连续发表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信息,且该不当言论信息为一定范围内公众所知悉,导致部分公众(包含部分客户在内)对原告所取得授权的品牌店产生负面认识,...
-
员工发朋友圈“骂老板”,竟被告了!
原被告双方原为同一家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因追讨薪水问题发生纠纷,员工在朋友圈发布了明显带有指向性的贬损性、侮辱老板的词汇。老板看到后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损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员工在朋友圈发布负面评论的行为,确实对...
-
二审判决:属于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条款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徐某某应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其次,徐某某在微信朋友圈所发内容,已超出“用语不文明行为”的范围,属于辱骂他人的不当言论,构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丙类过失。徐...
-
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刘某在微博平台上发表言论,对某科技公司长期...
-
离职后长期发布侮辱原单位言论?法院:侵害企业名誉,判赔礼道歉|...
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公司名誉权,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微博平台公开发布声明向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声明时间不少于...刘某长期在微博平台发布针对企业和企业员工的恶意评价,客观上对该企业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企业...
-
员工发朋友圈“骂老板”,竟被老板告了!广州互联网法院这样判_广东...
员工的一条朋友圈和好友评论,让老板难以接受。 老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朋友圈,赔礼道歉,以及支付律师费。 员工发个朋友圈,到底算不算侵权?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 老板:她严重贬损我的形象 据了解,聂某是广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原为该公司一名员工。
-
以案说法丨员工网上吐槽“前东家”,法院这样判 在网络社交平台上 分享自己的生活、观点等 是时下人们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 但若发表不当言论 小心可能会构成侵权 近日,淮滨县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9日,被告付某通过面试入职原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临时客服工作,...
